整改“大棚變住房” 北京出標準
“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墻或圍欄;看護管理房隻能為單層且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為進一步強化“大棚房”查處及整改工作,規范管理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近日,市規劃國土委依照相關規定,制定發佈瞭《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的各個細節進行全方位規范,避免有人鉆空子,今後,各區將據此認真組織整改,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堅決剎住違規占地、私蓋“大棚房”的違法行為,讓“私傢小院”、“莊園”回歸“大棚”原狀。
?重點整治“單棟大棚房”
今年6月初,中央電視臺曝光瞭昌平區六合成農業觀光園的“大棚房”等土地違法問題。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迅速行動。6月13日,市政府專題會議明確,在此次“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中,市規劃國土委主要任務是“制定標準、定期抽查、現場驗收”。為此,市規劃國土委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127號文”)等有關規定,制定瞭《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整改標準》一共八條,其中前三條與第四條一部分針對的是整個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第四條另一部分及後四條針對的是單棟大棚項目。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變住房”或“圈建成莊園”,所以《整改標準》的重心也放在瞭單棟大棚違法違規用地問題的整改上。
?整改驗收項目將公示
《整改標準》第一條中明確: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經營者必須按照備案范圍和內容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違法違規轉包、轉租或變相買賣行為。並在第二條中註明: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註明項目編號、建設主體、建設時間、占地面積、地類性質、土地用途、建設規模、舉報電話及受理舉報單位等,並在網上公示。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第一條標準是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的基本要求,違反規定,必須進行整改。而標示牌的設立,是為瞭同時提醒項目建設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規使用土地,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今後,對整改後通過靜電排煙機推薦驗收的項目,將由市農委統一安排,在網上進行公開公示。
《整改標準》規定得很細,在第三條對場內道路進行瞭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且其占地面積應在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內。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此條標準將場內道路單列出來,主要是針對不少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對此執行不嚴,存在道路超寬甚至變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車場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封閉莊園”圍擋將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為掩人耳目,外面建圍墻,裡面超面積建“耳房”、住人,將“大棚”變成瞭私傢封閉莊園。為封堵這種現象,《整改標準》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墻或圍欄,不得妨礙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單棟種植大棚隻能有一個看護管理房(俗稱“耳房”)。看護管理房隻能為單層且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
“設施農業項目不能建成封閉莊園,單棟種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傢小院,都必須自覺接受日常檢查和監督,並為之提供便利條件。否則,國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無法落實,長時間脫離監管視線也容易使違法違規用地的念頭變為現實。在目前的違法、違規行為中,耳房超面積、住人是‘大棚’變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超出15平方米就應該整治,但考慮到‘127號文’實施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有關文件並未對生產管理用房面積作具體規定,因此7月25日市政府專題會議明確,對‘127號文’實施前建設的單棟大棚生產看護房,超出面積不多的、一時難以整改的,在對住人等問題完成清理後,可以由區政府申請作掛賬處理。掛賬後,該項目即確定為違法待整改項目,不能在此基礎上再次改建擴建,不能再享受農業補貼、拆遷補償等。再建設時必須按照不超過15平方米標準進行。”
?確保農地農用不走樣兒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127號文’規定,設施農業項目在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單棟種植大棚作為生產設施用地,更要註意保護土壤耕作層,確保耕地靜電機diy質量不受破壞。因此,大棚內外道路硬化;在禁養區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在大棚內外及其看護房內,配備用於固定居住的生活設施等影響農地復耕的行為都是禁止的。這些內容都在《整改標準》中一一做瞭明確規定。”
如《整改標準》第六條規定:單棟種植大棚內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壞耕作層,但為生產需要,在大棚內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鋪設一條便道,寬度不得超過60厘米。確因生產需要適當增加寬度的,要通過向主管部門備案方式確認。第七條明確:單棟種植大棚內外及看護管理房內,不得配備用於固定居住的生活設施;大棚內外不得堆放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物品。處於禁養區范圍內的種植項目,不得進行畜禽養殖。第八條規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後必須恢復種植條件。出現閑置、廢棄農業種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耕種,防止耕地撂荒。
“通過這些標準的制定,將確保農地農用,‘大棚’不走樣兒,不變味兒。”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強調說。
本報記者李海霞D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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